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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2023年4月27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生产安全责任。若干措施将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一、出台背景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文件要求,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近年来,国家和省层面多次开展各类安全生产督导,事故处理“回头看”后评估工作也被列入督导的重要内容,各地普遍反映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安管人员追责不到位,迫切希望省厅出台政策予以支持。为落实国家要求、回应基层关切、填补政策空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本若干措施。

  二、制定目的

  进一步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生产安全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升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计四大条,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础性内容(第一段)。依次阐述了制定若干措施的目的和依据,规定了若干措施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明确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和吊销(第一条)。首先,规定了不同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经立案调查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次,规定了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再次,规定了对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除了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外,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最后,规定了对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外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处理。

  第三部分为安管人员行政处罚后的市场监管联动措施(第二条)。首先,规定了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安管人员,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其次,创新提出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并共享推送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运用市场监管联动措施,防止被处罚的安管人员继续从事相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活动,大大减少后续招投标环节投诉或异议。最后,在文中明确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状态信息查询的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进行查询;二是扫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二维码自动获取。

  第四部分为更换负有事故责任的安管人员(第三条)。首先,规定了受到行政处罚的安管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相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活动,企业应当及时更换人员,以免影响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其次,规定了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核查项目安管人员的配备和变更情况,实现上下联动。最后,明确要求事故调查期间,事故涉及的安管人员离职或者调动的,安管人员有义务主动告知新用人单位前期事故情况。这块主要考虑安管人员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报告尚未完成,无法明确后续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安管人员有义务告知新用人单位,以防出现新用人单位用此安管人员去投标,中标后发现此安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被暂扣或吊销,导致废标等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部分为做好事故发生项目的整改工作(第四条)。首先明确事故发生后,项目整改期间,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安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对复工前的限期整改期限进行明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5天左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30天左右,并强调项目整改合格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尚未依法被暂扣或者吊销的,不影响项目正常复工。明确整改期限目的主要是防止一些地区主管部门因主观意志让工地无延期停工,造成项目建设更大损失,另除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隐患整改,处理善后赔偿,及事故调查前期现场勘探、取证、问询等工作确需一定合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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