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中等专业学校 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加强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校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学校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重心放在班主任工作上。
第三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学校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班主任的配备以自然教学班为单位,原则上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根据具体情况可配备副班主任。
第五条 班主任由学校从在职在岗的教师中择优选聘,采取本人申请、系部推荐和学生处聘任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由学校发文准聘。中青年教师是班主任工作队伍的主要力量,应承担班主任工作。原则上每人担任一个班的班主任。
第六条 班主任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聘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
第七条 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八条 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热爱班主任工作,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三)熟悉学生思想教育规律,有一定的工作方法,与学生平等相待,工作耐心细致;
(四)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条 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共青团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指导班级开展学习活动,交流学习经验,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做好后进生的教育和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课、文体娱乐、社会实践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事求是地做好学生操行评定、毕业鉴定、奖助学金和“三创”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评比工作,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四条 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镇村和社区、学生实习实践单位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章 待遇与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
第十六条 合理安排班主任的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班主任工作量由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九条 制订班主任培养培训规划,有组织地开展班主任岗位培训。
第二十条 积极选派班主任参加各级各类培训,不断提高班主任的道德修养,提高管理学生的能力、水平。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对全校班主任进行管理,各系部具体负责本系部的班主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学生处主任(副主任)、各系部政工主任负责班主任工作的指导。建立班主任工作例会制度,全校范围内原则上每两周一次,各系部每周一次,并在每学期末召开班主任工作总结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系部应当积极支持班主任工作,做好有利于班主任开展工作的相关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每学期组织对班级管理和班主任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条例中班主任工作职责有关规定,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班级指导、学风建设、活动开展等工作内容及实际效果对班主任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程序:
(一)班主任工作总结。
(二)组织同行民主测评、学生民主测评,将测评结果报系部。
(三)各系部组织进行班主任考评,将考评结果报学生处。
(四)学校考评。建立考评小组,根据各系部上报的考评结果,结合班主任工作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将考核结果报校长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与学期综合考核、班主任津贴发放、评优评奖挂钩。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优秀班主任”评选表彰,在此基础上,优先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第三十条 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和工作业绩作为班主任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离班主任岗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班级班主任,实习班级和远程开放班主任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