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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安中等专业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江苏省海安中等专业学校

家长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条  目  的

 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加快推进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有效融合的现代教育体系,不断提高素质教育能力水平,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教育的自律和公正,推动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宗  旨

   遵循教育规律,通过学校与家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社会各界间的横向联系,营造一个良好的由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整体教育网络,拓展育人的多种渠道,建立多元教育体系。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学生成长为新世纪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  条  件

   1.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关心学校的发展,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率形象,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

   3.能热心听取并向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

   4.积极支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宣传学校;能主动为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一定的支持与帮助。

  第四条  组  成

 1.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在学校学生中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心支持学校工作的家长组成。

 2.学校设立班级、专业部、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建议,班主任老师、专业部推举产生。

 3.家长委员会原则上由每个班级一至两名委员组成。

 4.家长委员会成员的推举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权  利

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2.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学校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3.有权作为其它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4.在本家长委员会换届时,有推举和被推举权。

5.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义  务

 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需尽以下义务:

1.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孩子。

2.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

3.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协调家校联系、交流。

4.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5.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第七条  工作展开

1.家长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制定工作计划,秘书长组织活动。

2.家长委员会工作必须由2/3以上委员和学校共同讨论通过。

3.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会议不少于一次,讨论、落实、总结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八条  常设工作机构

海安中专家长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海安中专家长学校。

                                 

终审:学生处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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